医学院失职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    发稿日期:2006-3-20 18:56:14     点击次数:


 

    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1.本院教职工在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学院和系遭受损失的,按照学院和系有关规定追究其本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2.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制度的人员,被投诉查实后,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向学校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3.对未能做到一次告知制度要求,使服务对象无效往返的承办人员,被投诉查实后,在院里进行通报批评。

    4.对工作拖拉、扯皮推委,作风粗暴、滥用教师职权的教职工,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当年度本人各项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对学院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的;对该管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的,经查属实后,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学校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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