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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07-10-22 11:12:24    浏览数:



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办法:

  一、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及工商行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简化审批手续,比比皆是提供政策优惠。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超过企业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亦可享受以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的优惠政策。

  四、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毕业生在完成学业,已取得毕业证后。

  2、尚未就业(指未从事任何形式的聘用就业)。

  3、申请个体经营的为毕业生本人。

  4、申请期限为两年(从毕业当年7月份起算)。

  五、毕业生享受优惠政策自主创业的申办程序:

  1、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及《报到证》,自主创业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自主创业的行业、经营项目及地点),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出具未就业的证明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2、毕业生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税费减免手续。

  六、为解决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其档案可由当地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在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方面要提供一定的优惠。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户口可迁回原籍或迁到其创业所在地。

  七、毕业生应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诚信经营,自主创业。毕业生如有在经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优惠的行为。经查实,将按已优惠的数额追缴税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工商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文件: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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